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10-06 08:4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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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住址:西安市阎良区。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9月29日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