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A,男,汉族。
住址:广西容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B,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办结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31日收悉,于9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4月8日书面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YW1号),未告知申请人本案举报的办理结果。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案件办理时限已超过法律规定,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处理,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逐一进行答复:1.申请人提出的及时答复、处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但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立案后的最终处理结果等其均无法定告知义务,只要告知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即是履行了告知义务。2.申请人提出的案件办理时限问题。根据申请人对“某购物广场”的投诉举报这一线索,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超市注册登记名称为石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于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8日对该公司依法立案,并于4月9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李某某送达了《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YW1号),于6月17日作出石市监处罚〔2024〕79号处罚决定并依法公示,目前该案已经依法结案。对于投诉,申请人于3月25日已受理,并通过微信送达受理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5月2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鬼谷子腊肉”的举报,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案件处理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针对某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名称为石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投诉举报材料,称其2024年3月6日在某公司购买到石泉县某食品厂委托石泉县某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生产的“鬼谷子腊肉”已过产品保质期且涉嫌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并提出三项请求:1.受理投诉举报并给予举报奖励;2.告知行政处理情况;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赔。3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于3月19日对举报内容进行案源登记,并分别于3月20日、4月7日、4月8日到某A公司、某B公司以及部分“鬼谷子腊肉”经销门店开展调查。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YW1号),对某A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鬼谷子腊肉”一事依法立案,并于4月9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4〕79号),决定责令某A公司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9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YW1号)、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4〕79号)、微信送达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关于对举报违法事项的核查处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投诉予以受理,对举报的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立案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信用中国(陕西安康)”网站进行公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案件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如需了解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公示网站(https://credit.ankang.gov.cn/publicity/detail_img.html?configId=_precast_pub_xzcf&id=7a0533f02e0511efa349fa163ee6033d)上自行查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A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