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gaj/2024-0007 发布日期: 2024-12-19 09:27
来源 石泉县公安局
内容概述 【领导解读】《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领导解读】《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解读人:石泉县公安局副局长 叶仁华

为认真践行新时代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理念,全力确保我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进一步优化我县禁燃禁放区域,现将《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之规定,我县2019年12月出台了《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有效期五年已满,需要重新修订。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公安局牵头,联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对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监管及现实危害等调研的基础上,对2019版通告(石政发〔2019〕21号)进行了修订,并先后多次公开向社会各界和部门征求相关意见,最后征集意见建议5份,采纳3条。修改后,于9月28日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于11月7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于2024年12月12日由县公安局修订报请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24〕13号)。

二、主要内容

城区禁放区域为: 东至阳安铁路汉江六号桥以西(沿线含双喜村),西至城关镇湘子河口以东(沿线含丝银坝村),南至阳安铁路线、G210县城过境线以北(沿线含太阳村、江南社区、长安社区、七里社区、杨柳社区、红岩社区、黄荆坝社区、水源地保护区),北至北辰森林公园整个区域(含两个殡仪馆)、G210国道北侧1000米以南的城市规划区(沿线含双桥村、元岭村、农光村、红二村、珍珠河村、堡子社区、珍珠社区、古堰社区),详见示意图标注。

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镇政府、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方圆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三、涉及范围

涉及全县范围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范围为城区和各农村集镇方圆1000米范围、其他禁放重点场所。

四、注意事项

(一)禁放区域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一律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其他未尽事项,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84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