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hzspfwj/2024-0003 | 公开日期: | 2024-03-27 15:12 |
来源 | 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在大厅咨询或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首位接待或首位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职责告知、限时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负责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负责对申请业务依法依规办理。
第四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首办负责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程序简单、标准明确的事项,实行受审合一,当场办结并出具办理结果;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补正的具体内容;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
(一)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审批的;
(四)违反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督查信息股负责监督检查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七条 违反首办负责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