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4-0110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09:33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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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李廷富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字〔2023〕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李廷富等9人工资68067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我局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石人社催告字〔2024〕2号),催告你单位限期履行支付李正华等6人55067元工资的义务。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石人社催告字〔2024〕2号),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石人社催告字〔2024〕2号).pdf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