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nyncj-GK-2024-0008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14:49 |
来源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3〕23号)以及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农发〔2024〕8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1月中旬到 2024年3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
各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3〕23号)以及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农发〔2024〕8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1月中旬到2024年3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私屠滥宰顽瘴固疾,注重方式方法,落实落细措施,真刀真枪解决问题,以规范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为重点,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总要求,有效维护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紧盯定点企业,严查非法屠宰。各镇、局属相关单位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的,一律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严处罚;对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一律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要立即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严管屠宰准出,衔接市场准入。要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附“两章两证”(肉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私屠滥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上市销售。要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有关屠宰企业违法案件的倒查溯源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三)畅通举报渠道,实化监管措施。各镇要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私屠滥宰举报电话:0915-6321372),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归纳,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不放过蛛丝马迹,确保件件有结果。对群众举报频次多、重点问题频发的地域要分门别类建立台账,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大监督检查频率,细化监管措施。
(四)强化部门联动,严打私屠滥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生猪产品全链条各环节检查力度,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深挖严查,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运输、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持续跟踪最新进展,及时掌握动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部署,堵塞监管漏洞。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依法坚决追究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犯罪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镇、局属各单位要紧扣时间结点、目标任务,压实属地责任,按期保质完成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任务。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屠宰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动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落实落细落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要配合纪检部门予以严肃问责。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送我局。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