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隐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8 10:25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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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正确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肖像等公民个人信息及其案件卷宗,仅供办案过程使用,不得随意进行传播、泄露等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确需对外公开肖像的,需对其面部进行打码处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必须严格按照《石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公示范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允许个人信息一律不得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公开的,必须严格按照“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基本要求,对其进行信息匿名化处理后再进行公开。
二、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在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报道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对现场受灾、被困、遇难等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其隐私,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同意确需公开的,必须严格按照“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基本要求,对其进行信息匿名化处理后再进行公开。
三、救助补助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在开展“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灾害应急救助补助”等救助过程中,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但张榜公示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5 条,在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再进行公示。
四、其他行政行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5 条所规定的条件对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