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行】石泉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时间:2021-04-30 11:3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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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2.自愿原则。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虽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等情况,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激化。

3.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5.反映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推诿、拖延纠纷调解;

3.不得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下列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婚姻家庭纠纷;

2.邻里生活纠纷;

3.房屋宅基地纠纷;

4.债权债务纠纷;

5.生产经营纠纷;

6.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7.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确定一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人民调解员或者由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增加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

2.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应当了解纠纷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理由,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是跨地区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调解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 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活动,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底数和动态,及时做好重点户、重点人的思想工作。发现纠纷苗头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群访等信息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及时调解,严防矛盾激化。对于一时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和跨地区的民间纠纷,要及时上报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做好稳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