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时间:2023-12-01 11:53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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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县司法局)。

5.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提供代表推选证明。

6. 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7. 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