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书
(申请人或单位):
关于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由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制定完善)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 月 日
注: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上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关于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人(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2.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3.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