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1-06-25 10:3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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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20〕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制作《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五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 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 2)。
第六条 书面审查结论由起䓍部门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八条 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通知》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九条 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