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水罚字[2021]03号

时间:2021-03-11 11:3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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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水罚字[2021]03号
被处罚人 王某某
处罚事由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和三轮车在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4日县水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两河镇火地沟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大量石料及砂石经过现场勘查、核实,调查取证。证实是王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结果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整);
(2)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元整);
(3)立即将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处罚日期 2021.3.8
承办单位 石泉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