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水罚字[2021]03号 |
被处罚人 | 王某某 |
处罚事由 |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和三轮车在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4日县水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两河镇火地沟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大量石料及砂石经过现场勘查、核实,调查取证。证实是王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整);
(2)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元整);
(3)立即将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
处罚日期 | 2021.3.8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