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农(渔政)罚〔2021〕6号 |
被处罚人 | 储×× |
处罚事由 | 储××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粘网进行捕捞,构成了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第十类第2项、第3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属于较轻情节,应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1、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捕捞渔具(粘网)1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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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