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3-0285 发布日期: 2023-08-05 15:49
来源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建设平安石泉、推动新时期石泉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部分公开)

石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建设平安石泉、推动新时期石泉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或者超出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处置能力的其他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为应对县内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坚持依法规范、明确分工。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5.坚持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五条 事件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附件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及应急响应级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为组织指挥机构。

1.石泉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石泉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长:石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石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县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石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石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团县委、红十字会、气象局、公路段、武警石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分公司石宁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地质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统筹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向县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报告我县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处置情况,传达领导指示。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统筹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较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将县级政策性储备粮油运送到指定地点,保证灾区的政策性储备粮油供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教体科技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县内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的救灾应急工业产品保障;指导灾区规上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统计报告全县规上工业受灾情况;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证救灾通信畅通;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适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接网信部门做好灾情期间网络舆情管控和舆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妥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所配合做好因灾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配合有关单位对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推荐表彰和奖励。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灾害点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加强致灾体监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为科学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实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房屋和市政工程、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报请省地震局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和组织专家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县交通局、公路段: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等;督促项目业主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城市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完善应急广播设施建设,让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研判、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抢险救援队伍、专家,紧急安排救灾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积极争取省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制定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调拨救灾物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协助做好林区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向社会开展募捐,并将募集到的物资、资金用于开展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武警石泉中队:负责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县内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县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分公司石宁办事处:负责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电力设备和灾区电力供应;及时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和应急通讯保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送救灾公益信息。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工作部署,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国务院和省安委会、省减灾委员会、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和市安委办等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事故调查、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一般及以上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工作职责: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及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市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省、市相关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 县专家组

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县级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条 镇(村、社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根据事件划分,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一条 风险监测

对事发地周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区域开展气象风险监测,对灾害点开展地表、地下形变及地下水位变化等应急监测工作。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共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预警,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二级预警,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三级预警,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四级预警,用蓝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一级和二级预警信息,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对外发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审批三级预警信息,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对外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对外发布。

第二条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

2.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准备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3.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灾害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一条 信息报告机制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向县人民政府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向县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时,应同步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时,应同步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安康市紧急信息界定标准(66条)〉的通知》(安办字〔2021〕22号)等相关文件法规要求,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

第二条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应包括首报、续报、终报。

首报分为先电话形式和后书面形式,主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受灾户数、伤亡人数(死亡、失踪和受伤)、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续报为书面形式,主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受灾户数、伤亡人数(死亡、失踪和受伤)、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善后工作等。

终报为书面形式,主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受灾户数、伤亡人数(死亡、失踪和受伤)、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善后工作、灾后建设(重建或迁建)、灾后评估等。

第五章 应对处置

第一条 先期处置

当发生灾情或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快速组织抢险救灾,并组织群众开展撤离、自救互救,划定危险区,设立警戒线,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质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县、镇(村、社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达到《陕西省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中特大型、大型级别标准的任一条件时,立即启动县级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后,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县委、县人民政府、武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或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前方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由县级层面专项指挥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2.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达到《陕西省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中中型条件时,立即启动县级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县委、县人民政府、武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或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前方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由县级层面专项指挥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Ш级响应启动程序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达到《陕西省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中小型条件时,立即启动县级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启动程序

当在县域内发生地质灾害受威胁需转移人员或直接经济损失时,立即启动县级四级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相关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县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职责任务。工作组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救护、社会维稳、灾民救助安置、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抢险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支援;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人武部、公安局(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石泉中队等相关单位及各镇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力量的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灾物资的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发放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及交通特别管制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防止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各医疗集团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医疗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工作。

灾民救助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县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及各镇组成。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的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

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交通局、交警大队、武警石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及各镇组成。负责维护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防止借赈灾募捐等名义骗财敛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预防并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后勤保障组:由经贸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县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分公司、各通讯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各镇组成。负责地质灾害事发地受灾群众的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等;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教育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开展舆情研判,积极稳妥应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有关善后工作。

终止程序: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质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灾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本预案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市人民政府宣布本预案Ш级应急响应结束,县人民政府宣布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第三条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有关善后工作。

第四条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处置完成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并负责将详细调查报告抄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备案。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处置完成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力量,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应急处置工作及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应急调查报告,原则上60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处置评估报告,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完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处置奖惩

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报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奖励。

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调查处理

地质灾害调查处理责任主体按照不同的响应级别确定,由地质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一条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范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灾队伍、民兵预备役、武警中队、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第二条 物资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第三条 资金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技术保障

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机构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科普宣教

县、镇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第六条 应急演练

县、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结合我县实际,适时举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预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

临灾应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