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3-0077 发布日期: 2023-04-08 15:12
来源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提升石泉县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石泉县突发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石泉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报告》《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以及石泉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泉县行政区域内、或在其他地区发生波及到石泉县,须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中人员的伤亡,维持社会秩序总体正常。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镇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镇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1.5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各类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1.5.2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其中,Ⅰ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Ⅱ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组织应对;Ⅲ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应对。

1.7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清单见附件1)。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县政府备案。

(4)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镇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与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

指挥长:分管各业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经开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供销联社、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政府。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研究确定石泉县应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在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并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

(4)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机构,由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或由相应的常设或临时议事机构承担职能。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研判、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指挥协调、建议提出等工作,协助专项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和镇政府,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企业)作为成员单位,并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由事发地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危害控制、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新闻舆情、综合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2.4基层组织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5专家组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风险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和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按照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动态分类、分级管控的风险清单库,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对各类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于一般风险要防止演变升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督导风险点及危险源所属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区域性或分散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各类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开共享风险信息。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清单库所列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每年年底前,将当年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风险防范措施,报送县政府。

3.2监测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各自行业(业务)领域内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明确监测主体和工作机制,规范监测信息收集、报送和上传的程序和内容,利用已有监测手段建设完善监测网络,不断扩大监测区域,依托和整合现有监测数据和指挥平台中的监测数据,不断加强信息获取互通效率和完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各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业务)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3.3.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预警情况。接到预警信息后,负有发布预警信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官方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部门(单位)和负有信息监测职能的单位密切关注、分析和评估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动态变化,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适时调整或向上级建议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和通报相关情况。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得到控制,且达到预警解除标准时,应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警示时段、预警区域或领域、警示事项、预警行动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发布时间和单位等。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电话、互联网、警报装置或人力通知等方式开展,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或场所,以及难以预警的区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的部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情况。

3.3.3预警行动

县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准备。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影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的各个环节。有关专业机构、公安机关、卫生医疗机构、消防救援大队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途径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报送。首报要快,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网格管理员等基层信息员的作用,扩大和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续报要详,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要连续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报要实,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专报,向县政府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在按要求进行信息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和区域,采取防止危险源、传染源等危害扩散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对于涉及本区域、本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4.3分级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当超出属地应急管理能力时,事发单位可向上一级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由上一级提供资源或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3.1Ⅲ级响应

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应对。当县内发生一般级别以下突发事件时,牵头部门迅速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做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在事发地镇政府或主责部门指导下开展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联防联控和应对行动,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3.2Ⅱ级响应

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组织应对。当县内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报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建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依法依规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本级主要领导和上级报告事件处置主要进展情况,提出突发事件处置力量资源和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3.3Ⅰ级响应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当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报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Ⅰ级响应,在县专项指挥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搭建应急指挥专业场所,加强应急指挥与协调的力量,全力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事件处置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地管理责任,切实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县政府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能力时,县政府根据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和应对工作需要,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指挥或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建立专业、高效的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现场指挥部设置要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实际,视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警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具备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接受上级指挥部和专业指导组的业务指导。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严格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4.4.3协同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

联动单位负责人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加强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力量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区域、行动路线、工作程序等事项。必要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协议,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指挥长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公安、交通、经贸、发改、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等应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力量。现场处置的各种救援力量,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排险、侦测、防护等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事态升级和扩大演化。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或使用器械对抗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依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履行应对职责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宣传部门要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信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宣传部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向事发地镇政府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必要时,事发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对事发地加强监测,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后,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恢复与重建。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应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组织开展,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2)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

(3)县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办报告。

5.3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需求。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全类别突发事件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保障;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发改、教体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当地驻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对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演练所需资金、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改、财政、卫健、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和保障系统。县政府及各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落实,建设重要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鼓励和引导居民根据自身需要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6.4医疗救援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本县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医疗机构和专业医疗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制定突发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完善交通运输保障服务措施,对辖区运输企业内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根据应急工作要求,制定交通运输调用工具调用工作方案;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遇道路损毁时,负责组织人力、施工机械予以抢修,确保道路通畅。

6.7通信保障

县经贸局与各通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8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等技术支持。林业部门督导森林巡查和检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森林情况基础信息支持。

6.9科技和技术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6.10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及各镇政府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各界遵守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参与或协助特定的应急处置、提供或捐赠特定的应急物资,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

6.11宣教培训

县应急管理部门及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计划和方案,每年定期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官方网站、官方自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防护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或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应急文化建设水平。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应急预案文本或简本;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队伍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水平。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方面的培训,重点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培训法律法规、组织制度、指挥协调、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内容,提高干部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2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行业(领域)风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选择预案相关内容组织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7.4责任与奖惩

县委、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公民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7月12日石泉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政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