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卫传罚〔2022〕3号 |
被处罚人 | 石泉某某口腔诊所 |
处罚事由 | 石泉某某口腔诊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未按要求处置的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9日在国家双随机抽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泉某某口腔诊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未按要求规范登记,清洗室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桶内的镊子、探针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容器内。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年8月19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