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卫公罚〔2022〕5号

时间:2022-08-22 10:4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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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卫公罚〔2022〕5号
被处罚人 石泉县某某美发店
处罚事由  石泉县某某美发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主要违法事实  石泉县某某美发店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9日在石泉县城关镇二里社区中医院斜对面擅自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年8月17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