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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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交纳监督检查 |
1.《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
取水许可批复和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水源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取水档案、取水台账等资料完善情况;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水资源税交纳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
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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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 |
用水单位执行计划用水、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统计、用水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措施“三同时”等事项。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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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设施验收情况。 |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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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