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曾)行罚决字[2022]88号

时间:2022-10-22 16:53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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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曾)行罚决字[2022]88号 
被处罚人 黄某某、胡某某
处罚事由 盗窃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农历5月,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村民黄**与同村村民胡**,从**镇**村翻山到相邻的**镇**村(小地名:**山),寻找“淫羊藿”(系一种草本植物药材)过程中,发现**镇**村村民叶**林扒里的1笼(5枝)肉桂树,黄**临时提议两人合力将肉桂树树皮剥下晒干后进行变卖获利,胡**当场拒绝并劝说无果后。黄**独自一人将1笼(5枝)肉桂树树皮从树顶到树根全部剥离,剥离结束后胡**帮黄**整理好肉桂树皮,二人轮换将肉桂树皮运出山林。被剥离的肉桂树皮湿重约100余斤,晒干后重70斤,黄**以每斤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350元,胡**未从中获利。后经石泉县物价局、林业局鉴定,被剥的肉桂树非珍贵保护树种,价值652元;被剥的肉桂树皮价值350元,且被剥皮的肉桂树已全部死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黄**行政拘留15日,胡**行政拘留5日
处罚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