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征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7-12 09:4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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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政府2022年10月24日第10次常务会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经贸局负责,待《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试行期满后,迅速组织修订完善,提交县常务会议研究。”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奖励办法(试行)》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7月13日-8月11日,共30天。

二、公示方式: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公示期间,可将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投递至石泉县经济贸易局(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中心4楼),邮政编码:725200;电子邮箱:176220423@qq.com ;联系电话:0915-6321716。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2023年7月12日

石泉县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具有实绩的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再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3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一)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参展的,按照《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泉县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奖扶方案》的通知》(石农工发〔2023〕6号)规定,参照“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扶”标准,向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奖扶申请。

第八条  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企业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兑付: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第十一条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具有实绩的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2021年5月27日我县印发了《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目前,该《办法》试行期已满。按照县政府2022年10月24日第10次常务会会议确定事项,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2022年10月24日第10次常务会会议确定事项

《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0号)

三、起草过程

在2021年5月印发的《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0号)基础上,按照县政府2022年10月24日第10次常务会会议确定事项,结合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经贸局牵头修订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随后广泛收集各镇各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部分涉关企业的意见,现在石泉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奖励兑现程序、奖励标准。

五、执行标准

一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是奖励兑现程序,企业根据奖励标准,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三是奖励标准,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奖励标准,据实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2.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3.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4.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3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对在我县注册企业进出口实现零突破、年度进出口总额位居全市前三名、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以及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和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凡获权企业自营进出口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2.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3.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国内参展的,按照《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泉县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奖扶方案》的通知》(石农工发〔2023〕6号)规定,参照“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扶”标准,向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奖扶申请。

5.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6.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六、具备条件

(一)在石泉县登记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

(二)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经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有奖励与石泉县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