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林业局关于征求《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石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通告》意见

时间:2021-08-16 09:3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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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生态立县理念,保护和培育森林植被,巩固我县生态保护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原则,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和《石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8月16日——9月15日

联系电话:0915-6311836

QQ邮箱:1294450645@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长安大道1号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

1.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PDF

2.石泉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doc

3.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docx

4.石泉县封山禁牧区范围总平面图.doc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8月16日




关于《石泉县封山禁牧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出台背景:石泉县地处汉江一级支流褒河上游,林地面积255615.3公顷,森林覆盖率78.57%,生物资源丰富,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肩负着一江清水供京津的政治责任。为了落实国家、陕西省封山禁牧制度,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巩固生态造林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特编制《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旨在为今后全县封山禁牧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

出台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7)《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

8)《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9)《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修订)。

(二)政策文件

《安康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林字(2020)199号)。

(三)有关技术性资料

1)《陕西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办法》(试行);

2)《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3)《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2015年11月);

4)《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

5)《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20年)

6)《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陕政办发(2007)5号)

7)《陕西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2002年10月);

8)《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陕政发(2019)3号);

9)《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陕政发(2017)37号);

10)《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函(2019)121号);

11)《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陕政办发(2004)115号);

12)《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陕政发(2013)15号);

13)《安康市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2020);

14)《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2020年);

15)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7月);

16)《安康市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

17)《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陕西省林业厅2005年);

18)《石泉县林业“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19)石泉县2018年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及成果报告;

20)石泉县国土三调数据、项目相关资料林业技术经济指标。

工作目标:巩固各项目林业工程成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促进石泉县境内秦岭森林植被恢复,改善生态环境,促使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云雾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鬼谷岭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为主,面积9011.78公顷,占禁牧总面积的50.76%;

(二)汉江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莲花古渡国家级湿地公园范围为主,向公园范围上游和下游的汉江沿畔进行延伸,面积2702.62公顷,占禁牧总面积的15.22%;

(三)燕翔洞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燕翔洞省级地质公园范围为主,面积3922.50公顷,占禁牧总面积的11.93%;

(四)凤凰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凤凰山林场范围为主,面积2117.35公顷,占禁牧总面积的22.09%。

二、封山禁牧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禁牧区管护措施

(一)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巡逻管护;

3. 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确定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四)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食草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

(五)封山禁牧区域内的养殖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牲畜实施舍饲圈养,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引导饲草种植加工,规范圈舍,改良品种,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

(六)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封山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七)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封山禁牧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群众,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移民搬迁、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八)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林地、草地等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播、补种、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和草地,恢复生态植被。

四、违反规定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过程

(一)动员启动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1月)

委托资质单位对县域封山禁牧工作进行专业调查,提供科学技术指导,在此基础上编制《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并评审定稿。确定封山禁牧区域,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结合天保工程、退耕还林、森林抚育等适当开展护林工程。各镇组织入户宣传,镇村两级干部要直接深入农村,引导教育放牧业主,使广大群众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封山禁牧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林业局配备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巡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随时跟踪报道相关信息。全面完善好界碑、界桩埋设,明确生态与生活边界分界。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12月- 2024年12月)

1、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到位(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县政府成立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和各镇党政一把手为成员。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实行联防联治,做到管护不留死角。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定期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各镇要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所管禁牧区范围,管护范围内不得发生任何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各村要与各村牛、羊等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哪些区域为禁牧区,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镇要做好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督促各村护林员按时按规定做好林区巡查工作,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如发现有失职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

2、建卡立户,登记造册到户(2023年1月-2023年12月)。对县域内养殖场和农户摸底登记,到户传达禁牧要求,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对随意进入禁牧区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对破坏森林资源影响较大的羊群毁林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3、建业惠民,环保效益到人(2024年1月-2024年12月)。并购置配备现代化巡防、监测仪器工具,对禁牧区逐步推进常态。

(三)总结考核(2025年1月- -2025年12月)

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封山禁牧工作进行总结考核,把依法封山禁牧工作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常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巡回跟踪检查,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牧有人禁,形成封山禁牧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


《石泉县封山禁牧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林种字〔2020〕302号)和《安康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林字〔2020〕199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国家、陕西省封山禁牧制度,保护秦岭森林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对保障陕西乃至全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参照《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林种字〔2020〕302号)和《安康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林字〔2020〕199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原则,2021年4月县林业局根据上级要求起草了《石泉县封山禁牧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8月份起草了《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通过林业、畜牧、水利、环保、资源等部门专家集体讨论,形成初稿。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规定了我县封山禁牧的范围、期限、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