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scjdglj/2023-0020 公开日期: 2023-11-30 16:27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内容概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县城区设置流动果疏摊贩车辆(临时)销售点及规范管理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实施,规范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灯光照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户平等竞争,届时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办法》第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