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反诈警示录第3期】石泉小伙出售自己的电话卡被罚 | ||
索引号 | xzfgzbmsqxgaj/2023-0007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27 18:16 |
内容概述 | 【真实案例】近日,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颜某涉嫌售卖电话卡的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将其传唤到案。经查,2023年7月期间,颜某以3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同年7月14日,经其出售的电话卡被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47000余元。 |
【真实案例】近日,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颜某涉嫌售卖电话卡的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将其传唤到案。经查,2023年7月期间,颜某以3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同年7月14日,经其出售的电话卡被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47000余元。
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电话卡的规定,石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您将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