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3-004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20 10:16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池河敬老院,县民康老年公寓,县汉水颐园老年公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池河敬老院,县民康老年公寓,县汉水颐园老年公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学习

1.各镇、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利用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形式,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合理膳食理念和就餐安全知识,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日常管理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2.各镇、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组织学习《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管理办法》和《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加强膳食服务和库房物资储存管理,保障全体服务对象的饮食安全,优化物资储存管理依法合规。

二、落实主体责任

1.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研究安排1次食品安全工作,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2.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利用陪餐时间倾听老年人心声,检查食品安全工作,鼓励老年人集中就餐。

3.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自查整改

各镇应督促辖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按照《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进行全面自查。着力解决养老机构食堂证照不齐、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厨房"三防"设施不全、食品留样不规范等问题,并及时整改。

四、实施专项检查

县民政局检查组将于9月份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开展一次全方位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存在问题全面整改。

五、强化日常监管

1.各镇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2.督促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展示食品加工操作过程。

3.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研判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形势,加强设施设备建设维护,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和院民家属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请各养老机构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报送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县民政局联系人:鲁妮,电话6321914。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xlsx

石泉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