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和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3-0039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22 10:09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池河敬老院,县民康老年公寓,县汉水颐园老年公寓:现将《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管理办法》和《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和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池河敬老院,县民康老年公寓,县汉水颐园老年公寓:

现将《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管理办法》和《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膳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膳食服务管理,保障全体服务对象、员工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 MZ/T186-20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对象及干部职工膳食服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成立膳食服务管理小组,法人任组长,责任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会计、厨师长、库管人员、院民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膳食服务管理小组主要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安全、厨房管理、营养配餐、费用管理、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工作,日常工作由责任院长具体负责。

第四条 膳食服务管理小组应结合季节变化等因素,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主要对采购清单、验收凭证、加工制作过程、配餐与就餐环节、食品留样、饭菜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院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对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膳食服务管理小组应定期听取院民代表及职工代表关于膳食服务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六条 院民食堂为内部食堂,仅为本单位服务对象和职工提供膳食服务。除预包装食品外,院内集中用餐均由本院食堂加工供应。

第七条 根据服务对象和职工人数,合理配备厨师数量。同时由厨师为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状况监护,一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 院民食堂应结合服务对象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季节变化、疾病需求等因素制定食谱,保证营养充足、种类丰富,食谱每周更新一次。

第四章 食品加工供应流程管理

第十条 食材食品采购。

1.索证索票。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和食品追溯体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重点查验索取大宗食品原材料检验报告。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查验索取并留存其有效的资质证照和供货清单;从超市、农贸市场等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凭证。

2.验收登记。采购包装食品时应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包装袋有无破损。不得采购超过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保质期内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作坊生产及《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应经2人以上验收、登记。

3.评议反馈。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立即终止供货合同,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食材食品储存。

1.分类管理。单独设置食材食品贮存场所,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隔墙15 cm 、离地20cm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内并加盖储存,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定期盘点。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必须专人负责,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手续齐全,物、据、帐、表相符。库存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建立监销台账,杜绝变质、临期、过期、三无食品入出库。库房每日清洁。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

1.配备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防毒、消毒、更衣、盥洗等设施设备,炉灶台面、案板、地面、门窗及炊事用具清洁、整齐。

2.择菜、洗菜、切菜区域分开。盛菜筐按加工前、后区分。刀具、菜板、容器等生、熟标识显著,切、盛水果的刀、墩、容器专用。荤、素食品清洗池分开,清洗食品池与清洗拖布池分开。

3.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材料制作食品。不得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和凉拌菜,不得提供回锅菜,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4.备餐间必须配备空气消毒、防蝇设备,每餐专人定时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5.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上下水畅通;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工具等,做到定期消毒、定期维护并做好登记,归位摆放。

6.严禁食用发霉、变质的食品,对剩饭剩菜必须彻底回锅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三条 食品留样管理。

1.食堂每餐的食品都应留样,并建立留样食品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2.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洁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0-4℃条件下于专用留样冰箱内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供应清洁要求。

1.对环境地面每天进行2次湿式打扫,台面用湿布抹擦,有传染病疫情时采用有效氯250mg/ L -500mg/ 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2.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的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3.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消毒后的用具宜沥干、烘干,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超标准支出和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伙食费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每月据实结算;职工伙食费根据实际支出核算定价,每月向养老机构缴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 每半年定期开展食堂财务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将食堂费用收支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服务对象和职工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定点采购制度,积极推进原材料直供基地采购工作,优先采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最大限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安全、稳定、可溯源的食堂物资供货渠道,确保饭菜质量。

第十九条 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确保从原料购进到入口全过程安全可控,不留死角、不留隐患。食堂安全管理员除每日对食堂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厨垃圾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外,重点做好饭菜质量的监管。

第二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服务对象或职工家属的沟通引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膳食管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虚报伙食费支出,侵占、套取、挪用、克扣伙食费,或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四)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养老服务机构库房物资储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养老服务机构供给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库房及储存物资管理,强化流程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库房及物资储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责任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优化物资的计划、采购、入库、出库、使用和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流程,做到计划切实可行,采购依法合规,进出库手续清楚,使用合理,回收及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库房为养老机构院内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储存非固定资产和非药品物资的专门库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储存物资包括食材食品、服务对象日常用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和药品的物资。

(一)食材食品:主要包括粮油、蔬菜、奶类、肉类、禽类、水产类物品以及厨房用各类烹饪原料。

(二)服务对象日常用品:主要包括服务对象使用的被褥、衣、帽、鞋、袜及洗漱护理用品等。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六条 各养老机构使用上述物资应详细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责任院长。

第七条 责任院长根据填报的《物资采购申请表》,详细审查、仔细核对签字后,再办理采购手续。严禁职工私自采购。

第八条 逐步完善定点采购供货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支出成本。

第四章 物资进出库管理

第九条 物资收货入库管理。

1、物资采购完成后,由责任院长和库管人员共同对照《客户送货单》点物资,确保接收的物资与清单相符。

2.由库管人员负责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凭证。

3. 对已确认接收的物资,由责任院长和库管人员《入库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入库。

第十条 物资领取出库管理。

1.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需求填报《领用单》,由责任院长审核同意后,持《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物资。

2.由库管人员负责清点需领取物资,并做好登记。

3.物资出库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未办理入库手续物资不得办理出库。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

1.成立废旧物资评鉴处置小组,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2.废旧物资的处置坚持再利用优先、后集中变卖的原则

3. 废旧物资每年集中处置一次,经评鉴处置小组评鉴,可再利用的,完善登记手续,由库管人员监督使用。对过期食材食品和经评鉴无残值的物资,可直接丢弃处理。

4.废旧物资处置收入交养老机构财务账户。

5.库管人员负责做好废旧物资集中处置资料完善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物资盘点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物资在收货、点数、入库、搬运、摆放、归位、存放、储存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原则,做到防损、防水、防蛀、防晒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货物信息,发现储位不对、账物不符、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第十四条 每月对库房储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并填写《库房月报表》,由库管员、责任院长签字确认。

第六章 库房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整洁,注意通风。库管人员应每天对库房进行清扫整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库房岗位安全责任制,坚持每日巡查,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等工作。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材,库管人员应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十九条 库房应放置防虫、防鼠药剂、并定期更换。若发现鼠、虫害,应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