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19-0376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4-12 14:45 |
内容概述 |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收到贵局报送的《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谨细致的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望采纳: |
石泉县公共资产管理局: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收到贵局报送的《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谨细致的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望采纳:
1.将第七条第(三点)“企业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建议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修改原因为:企业法人是一个机构,不是一名人员。
2.将第十一条第(二)点删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修改原因为:公证本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须再用强制执行力来界定。
3. 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如经营状况恶化,县农担办可采取何种措施应对,以降低风险?是否可以要求在保企业提前向承贷银行还款?
4.可否考虑加入以下内容:
担保期间,承贷银行许可在保企业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县农担办书面同意,县农担办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承贷银行与在保企业对借款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县担保办同意的,如果减轻在保企业债务的,县担保办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在保企业债务的,县农担办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石泉县司法局
2019年4月11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