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1-2356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1〕17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16 08:42 |
内容概述 | 为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等创建成果,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石规〔2021〕005-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等创建成果,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城区街道,城区街道是指县城区范围内的街道。
第三条 各镇、各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道两侧“门前四包”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石泉县城市网格管理,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四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出租房和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 “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实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包门前卫生、包门前设施、包门前绿化、包门前秩序。
第六条 包门前卫生。经常清洗门窗、墙壁,及时清扫门前责任区卫生并予以保洁。不向门店外乱扫、堆放、倾倒垃圾、杂物和污水。对清扫、收集的垃圾应投放于就近的垃圾收集器内,不得沿街倒放。
第七条 包门前设施。对门前人行道、下水道井盖、路灯、护栏、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有保护的责任。
第八条 包门前绿化。切实管好、护好门前花坛、树木、花草,不得对树木乱钉、乱挂、乱砍,不得向树下、绿化带、花坛倾倒垃圾、污水、热水。
第九条 包门前秩序。门店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无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设广告、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是责任人所属建筑物立面、墙基(围墙)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
第十一条 “门前四包”实行包干责任制。临街各单位、各住户、各门店对环卫保洁员履行职责情况有监督和协助责任;对行人、商户、摊点在责任区内乱扔垃圾污染环境和乱贴、乱画、乱挂、乱挖、乱烧等污损市容和市政设施的行为,以及损坏绿化、扰乱秩序等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门前四包”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镇和社区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落实,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第十三条 县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门前车辆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保护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工作责任的责任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门前四包”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内容,纳入对涉关镇和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门前四包”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实施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园林、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四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园林、文明单位荣誉的,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属居民住户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落实责任;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两次检查排名后三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检查、考核部门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对不服从“门前四包”管理的责任人,干扰、阻碍执法活动且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废止,则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创建办负责解释。
领导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96187.html
政策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65110.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