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1-4231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1〕20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5-28 08:36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石规〔2021〕006-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促进全县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再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六条 鼓励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一)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参展的,按照《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2021年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1〕4号)规定,参照“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补”标准,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八条 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企业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兑付: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第九条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领导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301138.html
【政策图解】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65806.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