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3-016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3〕169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8-14 16:49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和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发挥社会救助防返贫致贫和应对疫情、灾情的兜底保障作用,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新格局,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筑牢坚实基础。

二、任务措施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1.做好低保提标扩面工作。2023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已提标,各镇应加强政策宣传,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渐退帮扶后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规范做好动态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2023年,中、省、市民政部门已将低保对象人数不低于2022年底人数作为今年绩效评价指标和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镇要高度重视,按照周排查、周研判、月审核的相关要求,常态化开展排查走访,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依规全部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保证我县低保覆盖率不低于省市平均水平。

2.适度扩大“单人户”施保范围。落实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诊断证明”或“能力评估结果”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其经济状况时,相关义务人给予的供养费用可以按60%予以豁免。

3.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各镇落实低保政策时,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的基础上,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因特殊需照顾家庭的,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4.落实分类施保与渐退帮扶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分类施保,按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防止漏发分类施保的问题。鼓励具备有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6-12个月的渐退帮扶,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出保障范围。

(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1.落实好特困人员认定政策。全面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围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以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认定条件等重点内容。加强政策宣传和对象排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依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科学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类别,认真选好照料服务人,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镇在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且不得长期在外务工。加强对高龄、重病、重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做到“应收尽收”。各镇要认真落实好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三记录”,按月做好考核评分和记录,做好动态管理,及时上报照料服务变更信息情况,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三)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

1.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抓好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制度定位,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推广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规定,用好用足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各镇严格落实《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22〕100号)要求,按照文件要求确定救助对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实施临时救助。

(四)认真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通知》(石民发〔2023〕74号)相关规定,规范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与动态管理工作,按要求扣将因病、因残、因学、因就业刚性支出,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生产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加强与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数据对接机制,每月与相关部门推送共享一次低收入人口信息,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预警信息,及时排查研判,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建立监测预警台账,做好动态跟踪。

(六)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常态化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同时,积极配合省市民政部门做好“智慧民政”平台建设,及时更正救助监控系统疑似问题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要充分认识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化城乡低保与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社会救助领域告知承诺制、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等救助制度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夯实工作责任。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各镇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或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真做好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实时共享;各镇负责夯实镇村工作职责,主动发现并落实好困难群众各类救助帮扶政策,防止返贫致贫,此项工作年终将纳入县对镇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能力建设。持续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在村(社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协理员、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帮扶。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镇人民政府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除按程序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外,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率。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石泉县民政局 中共石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