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mzfb-zcwj-gfxw-2019-0431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04-18 17:12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单位、各直属机构:

县财政局制定的《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行,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银监会陕西监督局关于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陕金融发〔201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和宗旨

第二条  设立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泉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农担办”)。由县财政提供300万元风险补偿金,采用风险补偿金按比例放大的方式,与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开展“政担”合作,支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条  县农担办由石泉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产局”)监管,与市财信融资担保公司石泉分公司合署办公。

第四条  县农担办依照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授权,承办全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等。

第五条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企业申请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且发展基本面和市场前景较好的涉农企业;

(二)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申请担保额不超过申请人有效净资产的50%,且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四)申请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超过300万元的按照省农担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项目周期、销售规律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企业申请涉农产业融资担保业务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批文、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信证明;

(二)企业章程及简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

(五)可印证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近一年收入凭证及原材料购销凭证等);

(六)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资料;

(七)与企业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八)企业驻地村委会(社区)、镇政府及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核推荐意见函;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农担办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提出意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申请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回复企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推荐

第九条  项目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县农担办负责对已立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企业、反担保人及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报项目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反担保措施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为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有序开展,建立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主要从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评委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一名,由县公产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石泉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县农担办负责人担任;专家评委由负责资产抵(质)押登记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推荐的专家,以及外聘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三)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参会委员须作出是否同意担保的结论意见。

(四)评委会评审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票决同意的项目,作为同意担保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及贷款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县农担办报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审签,根据审批意见向省农担公司推荐。

(二)经省农担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县农担办负责组织协调省农担公司、承贷银行、企业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公证。

(三)担保费用严格依据省农担公司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县农担办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四)为确保贷款安全,须按照省农担公司项目评审会确定的反担保措施,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登记。

(五)上述各项手续办结后,县农担办负责与省农担公司和承贷银行对接,出具《担保函》及《放款通知书》,及时督促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县农担办定期对担保资金用途、使用情况,在保客户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形成保后检查报告。根据保后管理识别风险的状况,实行在保项目正常、预警、代偿三级风险分类管理。对预警项目应及时识别风险、分析成因、判断趋势,形成风险预警报告,制定风险应急策略和化解方案报省农担公司审批,适时启动风险化解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在保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确需代偿的,由企业提出代偿申请,县农担办撰写代偿追偿专题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审签,根据审签意见报省农担公司。

第十四条  代偿后,县农担办积极配合省农担公司制定追偿方案,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清算结束后,依据县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政担”合作协议,对代偿损失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担。县级承担部分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在保企业如期全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承贷银行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解除担保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农担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