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后柳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zfsqxhlz/2023-002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后政发〔2023〕6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7-26 08:57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石乡振发〔2021〕31号)有关要求,我镇补充完善了《后柳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后柳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站办所、驻镇各单位、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石乡振发〔2021〕31号)有关要求,我镇补充完善了《后柳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后柳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县乡村振兴局等三部门印发的《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石乡振发〔2021〕31号)要求,特补充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是指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结合年度下达的计划,负责项目实施、初验、资产移交确权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办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申报工作,根据上级下发申报文件后,开始指导各村谋划下一年项目,10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申报。切实强化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每年6月底、11月底前进行两次动态调整,项目调整比例不得高于20%。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条 项目涉及的国土、住建、水利、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邀请农林科技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卫计局等部门对各主管项目的勘查选址、施工设计评审、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六条 中省市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执行。县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视为项目立项,可立即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等相关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项目法人由镇政府负责组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分管领导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干部担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应分别送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审计局、纪委监委及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照县统筹、镇实施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为后柳镇人民政府。特色种养项目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初审,经镇政府审定后,由专业合作社或脱贫户实施。危房改造由镇政府组织实施,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政府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统一施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镇政府分类打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分项施工设计,县财政局审定设计概算,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前期地勘、设计、限价编制、造价服务、招标代理相关公司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要体现审定、审核、项目负责、技术负责、设计、限价编制、造价服务、招标代理等具体责任人,并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缺一视为合同无效。相关费用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镇政府必须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证,经批准后,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均达到招标标准且能够集中招标的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打捆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单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由镇政府与中标单位、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中要注明项目法人、项目经理,在同一批次项目实施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四个以上实施项目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由镇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分类打包,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分类监理。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中必须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3.2监理人员职责: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规定。)执行,注明相关责任人职责,合同中缺一视为合同无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镇政府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镇政府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加强跟踪监测,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规定)执行。在项目实施中监理单位如未履行相关职责,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其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镇政府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50%,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15%,决算审计结束后拨付5%。质保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实施的项目支付方式,遵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测、工程预决算、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产业奖补、审计等支出。特色种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按照统一奖补范围和标准,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以实物(种苗)奖补的,实物(种苗)发放到户,经农户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奖补资金拨付到实物组织调运机构。使用财政整合资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6%提取项目前期费用。使用衔接资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光伏扶贫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1%提取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凭证和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和开支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不得滞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在各相关部门报账,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镇财政审计所报账。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简化报账程序,一个月内完成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项目下达计划、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及预算(图纸)、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资料、施工合同、竣工决算、项目监理报告、验收结论、税务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原始资料等。特色种养项目奖补资金,需提供到户调查核实表、公示资料和户主签字确认汇总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方及时编制结算文件,由镇政府及时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干部、驻村工作队、村委会、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申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项目审计通过后,及时向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县级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作。”)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单项工程的项目审批文件、工程施工设计、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资料、施工合同、以项目为单位的工程施工、监理资料、结算书、竣工报告、自查验收资料、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工程审计、上级工程验收认定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要及时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同时也可按规定移交县档案馆统一保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及管护责任。镇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及时将完成后的项目移交给受益所在单位,确保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十五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末,县、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开方式。县、镇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