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nyncj/2023-0033 公开日期: 2023-03-21 16:43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发挥资金绩效,现将《石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发挥资金绩效,现将《石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石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资金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通知》(陕农发〔2021〕4号)》等法政策法规,结合石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照“谁实施、谁监管,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建后管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

(一)田间道路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地埋管道、拦水坝、农田护岸、农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査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

第十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与各镇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第十四条 两种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原则上要优先选择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担任。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十五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每三十天巡查一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 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镇人民政府应联合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保障及使用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农田建设中央转移支付管理资金、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往年度农田建设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及新增产能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县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按照1元/亩的标准予以保障,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从可以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管理、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管护费用,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建后管护工作监督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高效运行,要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