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3-0086 公开日期: 2023-04-13 15:12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石泉县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设立依据 免予处罚的情形
1 县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无违法所得,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2 县人社局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未造成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或虽造成损失但能完全赔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3 县人社局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未获得非法利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4 县人社局 未按照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造成影响,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影响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5 县人社局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6 县人社局 违反《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或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7 县人社局 违反《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8 县人社局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9 县人社局 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规定期限内改正后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