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3-1887 公开目录: 督查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29 20:22
内容概述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8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3月13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8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狠抓落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坚持统筹规范。严格实行督查事项计划管理和计划外事项报备审批,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保障各单位主要精力用于抓工作落实。

(三)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督查事项,注重督查深度,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找问题、究原因、提建议。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精准剖析问题,督促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动真碰硬,真督实查。注重督查与调研融合,深入、全面、精准掌握并如实报告情况。坚持“四不两直”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督查质量。

(五)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效能低下的单位提出批评或问责追责,并将督查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形成奋勇争先的干事创业局面。

第二章  督查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县属国有企业;

(二)辖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辖区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条  政府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精神及有关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五)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三章  督查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全县政府督查工作,对督查事项实行“三单”管理:

(一)计划清单。县政府督查室于年初、月初制定“年度计划清单”“月计划清单”,按计划规范,有序开展政府督查。对临时纳入政府督查的事项,及时列进计划,按要求办理。

(二)任务清单。县政府督查室对纳入政府督查的各项工作制定“任务清单”,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时序进度要求,厘清工作责任,实行量化管理、定向跟踪。

(三)问题清单。县政府督查室收集、整理政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按照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单位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条  依据政府领导分工,强化“分口”督办。对于事关全局、协调难度大且催办落实效果不好的事项,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示同意后,可转交县政府督查室督办。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工作实行“三线”监督:

(一)一线监督主体为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日常工作以及各自承担工作任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动态掌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二)二线监督主体为县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按照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运用政府督查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工作落实。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三线监督主体为县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县政府领导、县政府督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问责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督查方式及流程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八)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流程:

(一)督查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县长的指令,成立督查组,确定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

政府督查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县长批准后,成立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活动。

提请县人民政府和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会议审议的文稿,及以县人民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提出由县政府督查室承担的督查任务,须事先征得县政府督查室同意。

(二)制发方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开展督查的内容、对象、时限、方式等,除暗访督查外的督查活动应当在开展督查前通知有关单位。

督查方案制定后,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时限,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三)交办任务。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在任务确定后应及时进行交办,分解和明确任务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四)组织培训。督查活动开展前,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明确任务分工,学习政策规定,明确督查纪律及有关要求。

(五)督查跟进。督查采取书面、实地以及“互联网+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倡导采取检查、核查、访谈、暗访等方式到实地查明情况,协调工作,督办落实。

(六)及时报告。督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需要上级决定的事项及时请示。

(七)通报晾晒。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通报;对督查的阶段性工作或单项督查事项根据需要进行通报。县长批示、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等督办实行专项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重点批示及专题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实行分口通报。

(八)反馈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30日内,县人民政府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回避。

(九)立卷归档。对督查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整理,对涉及的密件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相关资料应及时归类建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论,可以提出改变、撤销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以县政府督查室名义下发督查通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交办工作的责任单位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暂无法推进的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决策调整或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缓慢、销号的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

第十七条 对列入政府督查的各项重点工作,经首次提醒、督促后无明显成效的,实行“三色”督办:

(一)“蓝色”预警。对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事关全局重点工作、进度缓慢重点任务责任单位,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向责任单位以“蓝色督办单”形式发《预警函》,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报告结果。

(二)“黄色”约谈。对督办后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向责任单位以“黄色督办单”形式发《约谈函》,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三)“红色”问责。对预警、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全局工作产生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评的,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常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签批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向责任单位以“红色督办单”形式发《告知函》,按相关程序启动实施问责。

第十八条  “三色”督查督办结果及督查通报情况计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对已经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各镇、县属部门,直接确定扣分;每年年底由县政府督查室将统计汇总情况提交县考核办具体实施。

(一)对于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配套落实评先评优、项目支持、资金倾斜等正向激励措施。

(二)一年内被县政府督查室通报工作未完成、成效不好、落实不到位等负面情况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02分,受到多次通报的,依次累计扣分。

(三)一年内被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一次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05分,受到多次通报批评的,依次累计扣分。

(四)一年内被县政府督查室每下发一次蓝、黄、红“三色”督办单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扣0.1分、0.2分、0.3分,受到多次蓝、黄、红“三色”督办的,依次累计扣分。

对驻石单位的督查督办结果,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正式通报。

第六章  督查保障

第十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选配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遵法守纪,自觉接受监督。督查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第二十条  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各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确定政办主任(股长)作为对接联系督查工作的固定人员,纵向横向建立政府督查工作网络。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车辆、器材等,应当给予保障。

第七章  督查执纪问责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泉县督查工作“三色督办单”制度》(石办函〔2018〕49号)、《石泉县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石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蓝色督办单

石督蓝函〔  〕号

           :


按照                                      要求,你单位承办的                               (无进展□、进展缓慢□、逾期未办结□、未报结果£),现向你单位发出蓝色督办单。请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结果。

联系人:         电话: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年  月  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黄色督办单

石督黄函〔  〕号

           :

你单位承办的                                      ,县政府督查室已于    年    月    日发出蓝色督办单,但仍未按时整改落实、报告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现向你单位发出黄色督办单;责令责任人            于    年    月    日接受约谈。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结果。

联系人:          电话: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年  月  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红色督办单

石督红函〔  〕号

           :

你单位承办的                                      ,县政府督查室已于    年    月    日发出黄色督办单并约谈,但你单位仍未按时整改落实、报告结果,已严重影响全县整体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现向你单位发出红色督办单,交由县纪委监委处理。并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结果。

联系人:          电话:          

石泉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年  月  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3〕8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539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