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迎丰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zfsqxyfz/2022-0106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迎丰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迎政发〔202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0-06 10:00 |
内容概述 | 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村(居)委会、各驻村工作队:
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县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中央488元,省、市122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三)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7号)要求,我县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2022年集中缴费期征收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
(四)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2022年每人350元的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350元的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120元的定额资助。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每人70元的定额资助。
(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人120元的定额资助。
(五)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以市税务部门与市医保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当年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协助配合县医疗保障局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根据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核实核准并及时将定额资助人员信息传递医保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县民政局核实核准并及时将定额资助人员信息传递医保部门。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一是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二是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驻村工作队、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强化责任担当,防止断保,杜绝投机参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冯铭同志为征收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委员张晓同志为责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长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保站,由陈彦负责具体办公。参保缴费征收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包片、工作队长、村支部书记包村,工作队员包组到户的责任体系,由各工作队负责总责全力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工作。
(二)加大宣传,优化服务。各工作队、村(社区)要迅速准确掌握相关政策,立即开展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村民群众大会、院落会、入户走访、群发信息等方式向群众深入宣传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调动和激发参保积极性,为参保缴费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有序推进医保费用征缴工作。
(三)强化督导,保质保量。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事关群众看病的切身利益,事关脱贫攻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驻村工作队、村(社区)要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同时要确保建档立卡已脱贫户、监测户两类对象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保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由社保站会同纪委每周对各村(社区)征缴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纳入镇对村的年度考核。对工作滞后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未完成任务的村(社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石泉县迎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