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nyncj/2022-0067 公开日期: 2022-10-09 10:56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带动农户服务能力,按照《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带动农户服务能力,按照《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申报条件。申报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要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石农发〔2021〕49号)文件标准,逐项对照,严格把关,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并进行记账的优先予以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推荐。按照《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报申请,镇政府组织对申请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形成镇级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县农村经营工作站,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相关材料要按照《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提交,上报材料必须加盖合作社公章。

2.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对各镇推荐的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实地查看,经发改、财政、水利、行政审批、林业、供销联社、税务等部门联审会议审定后,经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正式发文认定,同时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认定授牌。对审核达标、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县农业农村局下发认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名单,同时授予“石泉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申报条件。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要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的《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石农发〔2021〕15号)规定的标准,逐项对照,严格把关。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推荐。按照《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报申请,镇政府组织对申请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形成镇级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抄送县农村经营工作站,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相关材料要按照《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提交,上报材料必须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2.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对各镇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实地查看,经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审定后,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7天。

3.认定授牌。对审核达标、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正式下发认定文件,同时授予“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认真指导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申报书》和提供有关附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镇推荐的县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须在申报表中有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填报的名称、经营者姓名、成立日期要和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便于系统录入和备案。

(三)申报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名单汇总表、申报资料由各镇收集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曹  雪,电话:0915-6326206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