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jtysj/2022-0059 公开日期: 2022-10-21 15:39
来源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石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陕0922交罚【2022】043号 石泉县吴胜宇驾驶陕G9***F号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驾驶人
吴*宇
2022年9月16日16点20分,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后柳交警中队电话称:有涉嫌非法营运案件需要现场移交。2022年9月16日16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随即对陕G9***F号车驾驶员及7名乘客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告知询问原因后分开进行口头询回。两名乘客称是从石泉县城坐陕G9***F号车到熨斗镇,与驾驶员达成口头协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向吴*宇支付15元车费,另外五名乘客(系江南中学学生)称从石泉县中医院坐陕G9***F号车到熨斗镇,与驾驶员达成口头协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人向吴*宇支付15元车费。经调查,陕G9***F号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依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驾驶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2022.09.29
2 陕0922交罚【2022】047号 石泉县朱忠康驾驶陕AJ***9号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驾驶人
朱*康
2022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逻至石泉县G541+0(石泉县六号桥)处时,发现陕AJ***9号车上的驾驶员停车至桥头处,车上坐满乘客并且副驾驶扶手及后备箱装满行李,符合非法营运外部特征,我局执法人员怀疑该车辆涉嫌非法营运,随即向该车司机及乘客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原因后对该车辆乘客及驾驶员分开进行询问,后发现该车辆司机与车上六名乘客(一男五女)均互不认识,其中三名乘客是通过司机微信朋友圈联系司机,另外三名通过熟人介绍通过电话联系司机,该车辆是中午12时从西安北客站出发途径西安鱼化寨后由西安河池寨高速路口上高速延西康线至石泉县池河高速路口下高速,司机与乘客达成口头协议,路程远的两名乘客每人向朱*康支付200元车费,另四名乘客每人支付150元车费。经调查,陕AJ***9号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依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驾驶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2022.10.14
3 陕0922交罚【2022】046号 石泉县钟*安驾驶陕GT***1号巡游出租汽车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驾驶人
钟*安
2022年10月2日11时,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六号桥附近进行运政稽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陕GT***1号出租汽车从石泉向后柳方向行驶,随即将其拦停,对其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检查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当时人钟*安表示没有从业资格证,陕GT***1是他儿子租赁过来的,因其儿子在拉送旅客时接触到新冠密切接触者导致在家隔离无法正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活动,钟*安代替其儿子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活动。经调查当事人钟*安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者证。当事人钟*安驾驶陕GT***1号出租汽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活动。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据。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