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涉企政策清单(2022 版) | ||
索引号 | xzfgzbmsqxfzhggj/2022-006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0-10 17:15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涉企政策清单(2022 版) |
序号 | 政策事项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适用行业类型 | 享受条件 | 执行期限 | 办理流程 | 责 任 单 位 | 业务负责人及电话 | 监督方式 |
1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全部行业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申报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2 |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先进制造业,是指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上述条件同时满足。 |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依申请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3 |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依申请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4 |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快递收派服务行业。 |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申报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5 | 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依申请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6 |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符合条件的车辆购置单位及个人 | 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上述条件同时满足。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申报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7 |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依申请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8 | 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符合条件的车辆购置单位及个人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申报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9 | 减税降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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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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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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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时自动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10 | 减税降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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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 |
本公告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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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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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11 | 减税降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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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时自动享受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12 | 减税降费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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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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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截止日期 |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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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13 | 减税降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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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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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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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 税务局 | 马翔6313682 | 6313659 |
14 |
疫情困
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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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
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
〔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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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
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
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屋业主给承租人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3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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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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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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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 |
税务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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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会6313663 | 6313659 |
15 | 政策减免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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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前自行免检 |
税务局 |
陈小会6313663 | 6313659 |
16 | 政策减免 | 《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6号 | 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 | 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
1.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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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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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 |
税务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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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会6313663 | 6313659 |
17 | 助企纾困政策 |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22】第2号 |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 制造业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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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电子税务局申报税款时,点击享受政策,自动延缓纳时间。 | 税务局 | 吴融6313692 | 6313659 |
18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陕财税〔2022〕11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政策执行
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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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即享 | 税务局 | 陈昊楠6313670 | 6313659 |
19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政策执行
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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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即享 | 税务局 | 陈昊楠6313670 | 6313659 |
20 | 水利建设基金 |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 |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2.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3.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5.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0.5‰、0.3‰);
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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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 |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2.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3.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5.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0.5‰、0.3‰);
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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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 申报即享 | 税务局 | 陈昊楠6313670 | 6313659 |
21 |
农业产业
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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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2022年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石农工发〔2022〕4号) | 政策1.石泉县境内农业加工企业在石泉带动本县农业产业发展并依法缴税、履行订单合同、收购农产品无欠款现象,并积极参加政府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当年与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订单收购合同,带动300户、500户、1000户、150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不低于10%)农户发展产业且每户产值2000元以上,同时收购本地农产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金额的10%给予奖扶,最高奖扶不超过100万元。(带动农户、收购产品以年初订单、年中核查、收购票证数额为准。)政策2.当年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扶(以认定文件为准。)政策3.按照《石泉县2021年五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方案》(石农工发〔2021〕1号)执行。政策1、政策2、政策3三项扶持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
蚕桑、畜牧、蔬菜、魔
芋、中药材五大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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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动300户、500户、1000户、150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不低于10%)农户发展产业且每户产值2000元以上,同时收购本地农产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金额的10%给予奖扶,最高奖扶不超过100万元。(带动农户、收购产品以年初订单、年中核查、收购票证数额为准。
2.当年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扶(以认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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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 | 企业申请后,经林业技术推广站审核,达到标准条件,即可享受 | 县林业局 | 何社13509150958 | 12345 |
22 | 退税减税降费 | 关于印发《减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房租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发〔2022〕70号) | 2022年5月-10月,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若承租方已支付年租金的,租期顺延执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2022年承租石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承租户结合本次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房租政策,填写石泉县2022年房租减免申请书,向县财政局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县财政局受理后,汇总房租减免资料,形成房租减免台账,提请主管部门研究,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石泉县2022年房租减免补充协议。 | 2022年5月-10月 |
承租户填写石泉县2022年房租减免申请书,向县财政局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县财政局受理后,汇总房租减免资料,形成房租减免台账,提请主管部门研究,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石泉县2022年房租减免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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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 | 0915-6323590 | 12345 |
23 |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政策 | 《关于确定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第二批)的通知》(陕环函〔2022〕16号) | 1.试点区域填报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豁免管理;2.试点区域涉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 陕西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 | 符合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总体定位且满足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
2022年2月至
2023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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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豁免管理;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报批环评文件不经评估、审查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 苏晨13891530899 | 12345 |
24 |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 | 《陕西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1〕43号) |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免收房租。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3.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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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 | 接受见习人员且年度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
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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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人社局、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153326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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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一季度经济稳增长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22〕1号) |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2年一季度房租。
2.对在省外城市新设3个以上陕西名优产品专营店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重点开展“网上年货节”等春节元宵节促消费活动20场次以上,创建10个省级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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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重点限额以上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陕西名优产品专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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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消费活动20场次以上,
创建10个省级夜间经济示
范区,每个给予不超过20
0万元支持。
2.对在省外城市新设3个以上陕西名优产品专营店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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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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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激发消费活
力,促进消
费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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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15号) |
1.每年在全省重点打造10个夜间经济示范聚集区,三年内创建10-20个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2.每年建设改造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个,乡镇商贸中心300个,新型乡村连锁便利店3000家,年均新增农村网商3万家,培育1-2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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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建材市场、家装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成品油零售企业;零售、餐饮等商贸企业 |
每年对全省前100名消费促进工作先进限额以上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陕西名优产品企业在省外省会城市新设3个以上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实体展示店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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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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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告》(陕政办发〔2022〕1号 |
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模式开展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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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汽车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5%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培育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20个左右,每个奖励50万元。 | 2022年4月20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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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稳经济
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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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财政措施的通知》(陕财发〔2022〕15号) |
1.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顶格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对成功在陕落地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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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
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对全省前100名消费促进工作先进限额以上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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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与1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人社局、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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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 《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陕发改财金〔2022〕497号) | 鼓励市(区)、县(市、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餐饮企业;零售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2022年4月23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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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稳经济增长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受疫情影响承担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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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 |
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三农”项目,担保费按照1%收取,工业担保费按照1%收取。
对通过安康“无水港”出口的集装箱重箱,按照1500元/20尺柜、3000元/尺柜标准对物流平台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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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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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推动经济增长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增长工作的通知》(安政函〔2022〕71号) |
支持异地商贸企业在安康注册独立法人单位,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库的企业,且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及在安康注册且在外地新开设3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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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商贸企业;餐饮企业 |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假、社会安全事假造成经济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022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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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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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 关于印发《安康市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发改财信〔2022〕212号) |
对餐饮、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过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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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餐饮、零售企业;中小微企业;县城商贸中心、物流配送中心。 |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佣金减免、最高佣金封顶、费率透明化等政策 | 2022年4月29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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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减免房租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房租的通知》(安财资〔2022〕4号) | 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房租减免3个月的优惠 |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房租减免3个月的优惠 | 2022年6月22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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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减免房租 | 关于印发《减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房租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发〔2022〕70号) | 2022年5月-10月,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若承租方已支付年租金的。租期顺延执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又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 2022年5月-10月,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若承租方已支付年租金的。租期顺延执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又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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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稳经济增长 | 关于印发《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石政发〔2022〕7号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缴纳房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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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 |
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对全省前100名消费促进工作先进限额以上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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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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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政务服务 | 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服务帮办代办“春风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27号) |
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局、人社局、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及政务中心各涉关窗口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帮办代办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
对县镇村三级帮办代办窗口设置、队伍建设、建章立制、办件数量、评价宣传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办事效率提升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和三级便民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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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帮办代办需求的企业和群众、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归雁经济"项目 | 有帮办代办需求的企业和群众、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归雁经济"项目 | 2022年6月16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局、人社局、招商服务中心、经贸局 |
张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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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金融顾问 | 《关于进一步做实重点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的通知》(石金融办发〔2022〕5号) |
负责制定企业帮扶年度计划,拟定落实具体帮扶工作措施,适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
帮助企业制定具体融资方案,引导企业积极申报纳入县级、市级和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指导有计划到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极、北交所等板块上市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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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工业企业、六大产业链企业、其他类重点企业 | 规上工业企业、六大产业链企业、其他类重点企业 | 2022年6月30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审批 | 县财政局、经贸局 |
张绪泉
63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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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缓缴政策 |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22〕53 号) | 省级医保、税务部门做 好信息对接,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对缓缴 企业核定个人部分应缴费款金额(单位部分金额为0),缓缴期满后 统一核定单位部分应缴金额,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核定信息做好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积极作为,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 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并同步公开缓缴操作流程, 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 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 中小微企业 | 中小微参保企业 | 7月1日至9月30日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障申请。经县医保经办中心审批通过后,按照医疗保险参保程序进行申报。 | 县医保局 | 代璐0915-6312942 | 12345 |
40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 符合条件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可享受5000元/户。 |
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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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户籍或创业项目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初审公示后报县人社局复核,公示,拨付补贴。 | 县人社局创业指导股 | 代金金 6310090 | 12345 |
41 | 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对县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 县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 | 符合条件平台机构在扶持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正常经营半年后7至12个月期间,可享受2000元/人。 |
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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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拨付补贴。 | 县人社局创业指导股 | 代金金 6310090 | 12345 |
42 | 创业担保贷款 | 关于印发《安康市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就工发〔2022〕2号)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1.个人借款人: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2.企业借款人: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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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合伙企业最高可申请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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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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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人程序:申请人需关注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经办公众号或秦云就业小程序,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县人社局受理,县人社局干部实地考察评估,结合征信,集体会审办理,签订担保协议书,经办银行放贷。
2.企业借款人程序:申请人需关注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经办公众号或秦云就业小程序,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县人社局受理,县人社局干部实地考察评估,结合征信,集体会审办理,经办银行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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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创业指导股 | 邓小丹 6310090 | 12345 |
43 |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 | 关于印发《安康市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就工发〔2022〕2号) |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应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审批落实。其中,孵化基地按照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返乡园区按照每存活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存活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一次。 | 本县境内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核算标准原则上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的补贴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 |
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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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评估,审核、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创业指导股 | 邓小丹 6310090 | 12345 |
44 | 新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 | 《关于加快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发〔2021〕6 号) | 新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 | 吸纳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半年以上,且吸纳的劳动力未享受过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的新社区工厂。 |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000元/人。 |
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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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经审核,公示,拨付补贴。 | 县人社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 叶倩倩 6322298 | 12345 |
一次性补贴 | 整合移民搬迁后续扶持、陕南循环发展、苏陕扶贫协作、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乡村振兴等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新社区工厂发展。对总部企业带动发展1家新社区工厂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区创业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 | 带动发展1家新社区工厂的总部企业。 |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0000元/家。 | 新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发展新社区工厂相关资料,经审核,公示,拨付补贴。 | 县人社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 叶倩倩 6322298 | 12345 | |||
46 | 新社区工厂经营场地租赁费补贴和水电费补贴 |
《关于印发<安康市新社区工厂“两个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25 号)和
《关于加快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发〔20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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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社区工厂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毛绒玩具文创企业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统一为3年,补贴资金按季度兑现给企业”。
2.继续执行新社区工厂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政策,按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按照安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底前投产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延长为4年;2021年以后新建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仍为3年;对边远地区新建的新社区工厂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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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投产且未享受补贴满4年的新社区工厂及2021年之后投产的新社区工厂。 |
1.新社区工厂厂房租赁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毛绒玩具文创企业厂房租赁费按照实际支出全额补贴。
2.新社区工厂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毛绒玩具文创企业厂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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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由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文件废止或印发相关最新指导执行性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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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请,并提供房租缴费凭证、水费凭证、电费凭证等资料,经审核,公示,拨付补贴。 | 县人社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 叶倩倩 6322298 | 12345 |
47 |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市人社局转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函〔2022〕354号)文件明确: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应以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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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或线下提出缓缴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48 | 延期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安人社发〔2022〕321号文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 所有参加工伤、失业保险单位、企业。 | 所有参加工伤、失业保险单位、企业。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费率参保企业单位依照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基准下调20%,确定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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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失业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或线下提供《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申请即可。 | 石泉县人社局 | 张茜6327331 | 12345 |
49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2022年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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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免申即享”,精准发放,企业不需提出申请。返还资金通过人社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0 | 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条例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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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采取线上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1 | 失业补助金 | 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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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2 | 临时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安康市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就工发〔2022〕2号)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农民工。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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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3 | 技能提升补贴 | 关于转发《支持稳就业扩就业六条新措施》的通知(安就工发〔2022〕3号) | 为鼓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的。
2.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纳入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初级(五级)补助1000元/人,中级(四级)补助1500元/人,高级(三级)补助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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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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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4 |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关于转发《支持稳就业扩就业六条新措施》的通知(安就工发〔2022〕3号)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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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享受补助的职工从业岗位应符合参保地中高风险地区条件。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
55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助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 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 所有参加失业保险企业。 | 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每人补贴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
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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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携带新招用大学生花名册、毕业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核对信息,无误后将补贴拨付到企业。 | 石泉县人社局 | 何英6327331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