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2-009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2〕18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14 11:53
内容概述 《石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财政局、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救助管理站:

《石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财政局、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9月14日

石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22〕74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支出标准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二)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参考本县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本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四)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本县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六项支出:

1.主动救助支出。各镇人民政府、县救助管理站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购买食品、衣物费;业务车辆在开展救助工作时的燃油费、维修费;用于开展救助工作的车辆租赁费;救助服务点的建设和维护费;开展救助政策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产生的媒体费、活动场地费、卫生费及相关设施搭建等费用;宣传用品制作费、通讯费等。

2.生活救助支出。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救助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受助人员生活及个人卫生用品购置费;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护理照料工作的费用;救助区域内使用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为受助人员提供安保、消防安全、极端天气设施维护等保障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3.医疗救治支出。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开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为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为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购置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卫生防疫物资、救助人员体检及专业医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所需费用等;疫情防控物资购置、疫苗接种、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及隔离期间的生活费等;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返回、安保服务等费用。

4.教育矫治支出。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主要包括聘请特殊教职人员、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教育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行为矫正等服务所需费用;购置教育矫治教材、图书资料、教具、器材设备、场地布置及资料编辑、印刷等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和服务人员业务培训费,心理疏导培训费;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相关费用。

5.返乡救助支出。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主要包括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和途中生活等费用;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工作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接送受助人员往返的车辆燃油费、租车费、停车费、过路费、保险费; 跨省、市、县开展返乡协调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为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患者刊登寻亲公告及死亡公告的费用等;开展易流浪走失人员源头治理、回访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和车辆燃油费、租车费、停车费、过路费、保险费及物资采购费等。

6.临时安置支出。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为临时安置到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的无户籍、无监护人的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二)各镇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救助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救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管理机构日常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统一标识配备、体检等支出。

县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日常运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三)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区分救助区域和工作区域,按使用的面积分摊相关费用,在救助区域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工作区域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四)救助补助资金要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等基本服务。财政部门要对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监督

(一)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区域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资金发放台账。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充分利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流程。

(三)县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