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jytyhkjj/2022-0265 公开日期: 2022-09-09 15:18
来源 石泉县“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容概述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教组秘〔2021〕7号)和安康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双减办〔2021〕6号)要求,为切实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加重学生负担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严格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石泉县“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学校,各校外培训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教组秘〔2021〕7号)和安康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双减办〔2021〕6号)要求,为切实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加重学生负担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严格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八个“严禁”

(一)严禁无资质办学、超许可事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尤其是以教育文化、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机构等各种名义“换马甲”逃避监管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二)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学科类培训,重点查处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含线上培训),包括以游学、研学、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严禁以自习室、托管班和教育咨询公司等变相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四)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和“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五)严禁以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和“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六)严禁个人或组织在居民楼、酒店、宾馆、咖啡厅、自习室、小饭桌等场所化整为零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教育培训;

(七)严禁存在安全隐患和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到位的机构开展培训;

(八)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学校在职教师,严禁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省市县“双减”政策要求开展培训,县教体科技局将会同县公安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加大巡查暗访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对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将予以严肃查处。县文旅广电局要加大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会同县教体科技局严肃查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对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证照齐全的将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年检等次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含证照不全或无证办学的),由县教体科技局会同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将违规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举报电话

县教体科技局:6321313  6323571  6312615

县文旅广电局:666100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312315

石泉县“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