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泉县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2-3371 公开目录: 县委办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办发〔20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8-18 18:49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泉县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石泉县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石泉县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国有企业整合转型发展,吸引聚集优秀党政人才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助推县域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有县属国有企业实践锻炼经历的干部可优先选派。

第三条 鼓励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到县属国有企业交流任职或实践锻炼。

(一)交流任职。由县委选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交流任职或提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任职,任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将组织、人事和工资等关系转入县属国有企业。

(二)实践锻炼。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统一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限一般为2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执行,由原单位发放和办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津贴等报酬。实践锻炼期间主动申请调入县属国有企业的,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将组织、人事和工资等关系转入县属国有企业,按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鼓励措施。

(一)优先晋升公务员职级。选派公务员实践锻炼的,符合晋升职级基本资格和基本条件的,优先晋升上一职级;实践锻炼期满,其个人年度考核和挂职期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晋升职级基本资格和基本条件的,可再次优先晋升上一级职级。

(二)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可不受原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为本级别最高档岗位;实践锻炼期间以及实践锻炼期满,其个人年度考核和挂职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优先晋升职员等级。选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践锻炼的,符合晋升职员等级基本资格和基本条件的,优先晋升上一职员等级;实践锻炼期满,其个人年度考核和挂职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晋升职员等级基本资格的,可再次优先晋升上一职员等级。

(四)优先提拔重用。在交流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可调任党政机关或交流回事业单位任职,表现特别优秀的优先提拔重用。

(五)优先评优树模。对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优先评选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优先保障待遇。选派到县属国有企业交流任职和申请调入县属国有企业的,按照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企业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待遇,其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后首次核定的薪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薪资标准确定。选派实践锻炼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奖金标准按照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格次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发放。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应与选派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定期健康体检等制度,并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工作和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同志按照规定予以帮扶,尽力为其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五条 管理和考核。选派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口负责。

(一)到县属国有企业交流任职的,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纳入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考核时一并进行。

(二)到县属国有企业实践锻炼的,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占派出单位考核优秀等次名额。考核结果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研究审定,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并发放一次性奖金。实践锻炼期满,由县属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直接作为表扬、奖励、职级职员职称晋升、提拔重用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纪律要求。各镇、各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将选派工作作为年轻干部实践成长、历练成才的重要措施,鼓励引导广大干部解放思想、积极参与,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选派干部要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对拒不改正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退回原单位工作,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职称)或职员等级。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选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石办发〔202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