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泉县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补贴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jtjjzzsqxgxhzslhs/2022-002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县供销联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07 13:58
内容概述 为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好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现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订的《石泉县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补贴奖励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泉县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补贴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县内各电商从业市场主体:

为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好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现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订的《石泉县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补贴奖励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电商平台项目补贴奖励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在促消费、稳经济、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按照中省市县有关政策精神及巩固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相关安排部署及要求,用好用活上级下达的年度巩固衔接资金,确保发挥项目资金应有的效益,达到绩效管理目标。按照该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实施内容及范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定向使用。

第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确定由石泉县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具体实施牵头单位,按照奖补细则规定统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度、使用、拨付、结算等,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登记,经营本县出产的各类农产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电子商务政策扶持范围,符合巩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各项规定,从事业务与《石泉县2022年农村电商平台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致的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围绕农产品线上推广销售、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套、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及基层服务站点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六条 鼓励农产品线上推广销售。对本县企业和个人在京东、淘宝、拼多多、832平台、微商城、抖店等线上平台开设石泉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体验馆或专栏等,以销售本县农产品为主,积极打造线上爆款产品,能保持线上平台良好运营状态的,销量稳定的电商企业和个人进行奖补,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原则。按年度计算,年销售农产品(以本县出产的原材料为主)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且带动20户以上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在50万元以上且带动30户以上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在100万元以上且带动100户以上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在300万元以上,且带动200户以上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有多个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各平台销售数据合并计算。

第七条 鼓励直播带货行动。鼓励电商企业积极搭建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的各电商直播平台,常态化开展直播带货行动。对于注册地在石泉县,以直播方式销售本县农产品为主的经营主体(优秀电商企业、电商创业者和网货主播等),对电商直播平台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原则。即通过抖音、快手、微视、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的,按单个直播主体进行统计,各账号销量合并计算。年销售本县农产品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销售本县农产品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年销售本县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3.5万元。

第八条 帮助降低快递物流成本。对于通过线上销售的各电商运营主体的快递物流费用予以补贴。按客户通过其线上平台下单,并完成发货的最终数量为准,发货应为本县出产的各类农产品为主。连续3个月每月快递单量超过70单的可以申请补助,每单补助0.5元,按年度计算总单量,每个市场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提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成效。积极培育农村电商行业组织和电商服务企业。主要扶持农产品上行效果好、带贫效果明显,数据统计与报送、动态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的企业及个人,包括基层电商服务站点等主体。对于能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且完整提供印证资料的企业和电商运营主体,按年每个市场主体一次性补贴500—1000元。对于入驻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孵化的创业个体及开展线上营销的企业,除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为其争取房租减免、提供设备外,还可对其给予一定的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及制作、快递物流、培训、认证等补贴,具体补贴政策以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有关具体措施为准。

第十条 鼓励建设县外名优特色农产品展示店。在省外县级、省内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且使用统一标识的石泉县名优特色农产品O2O销售体验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运行状态良好的店,按每个店(专区、专馆)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实行精神与资金扶持相结合。县供销联社会同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年终评选表彰2个“农村电商发展先进单位”(镇、部门);3个“电商助农示范企业”;5个“电商助农示范网店”;5个电商助农网红主播;5-10名“农村电商创业先进个人”(优先表彰脱贫户、残疾人等开设网店开展直播带货实现增收),颁发奖牌与荣誉证书,给予先进企业和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电商创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石泉籍大学生青年或返乡农民,优先入驻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帮助其向有关部门争取给予争取创业贷款,争取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其一定的办公场地、网络、直播设施等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已脱贫户开直播、开网店等,主要通过线上销售农产品的,至少连续三个月取得3000元以上线上农产品交易额的,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自愿原则与2022年9月10至20日向县供销联社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有效票据、企业纳税单、线上交易记录、物流发货单据、电商平台后台下单记录、微信营销记录等,以及必要的相关印证资料等,经县供销联社农村电商平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有关巩固衔接资金使用办法执行。年度内奖补不得重复享受,支持期为2022年度,以后按相应的项目资金安排重新制定奖励扶持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奖补时将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总额度执行,资金总额动态调整执行,当资金总额不足时,将按照申请奖补的企业和个人业务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奖励补助线上销售和带动作用等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人。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截止,由石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石泉县农村电商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项目类别

 

年度网络销售额

(营业额、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申请奖补依据

以及金额计算过程


平台名称(网址)

直播账号等

 



本表附件:印证材料(包括线上后台销售数据截图、线上销售活动照片、带动本县农民增收台账及印证材料、经营主体的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