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2-0064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2〕13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7-22 16:24
内容概述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72号)精神,原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报销后,仍有部分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需要患者个人承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民政局、医保局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72号)精神,原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报销后,仍有部分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需要患者个人承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民政局、医保局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付费用,由供养机构或个人(照料服务人)先行支付,原则上要按月结算,自付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6个月内按程序申请临时救助;费用较大超过临时救助范围或有特殊困难情形的,通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解决。

二、特困供养人员就医严格执行实行分级诊疗,采取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审批治疗,确需到市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治疗的,经县民政局和医保局审批后入院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执行石泉县医疗保障局《石泉县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石医保发〔2020〕41号)文件要求,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将不予报销。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7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5%(乙类药品和大型特殊医用耗材除外)以内,省市级医院控制在8%(乙类药品和大型特殊医用耗材除外)以内,要严格遵循医疗规范,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对病人进行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四、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以供养特困人员住院天数为准,生活费结合当前物价按照:镇卫生院15元/人/天,县级医院20元/人/天,市级医院25元/人/天的标准落实供养人员伙食补助,并按时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通知》(石民发〔2018〕304号)文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三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陪护相关问题由医疗机构承担。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