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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1810 发布日期: 2022-07-01 11:30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现将《石泉县财政支持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支持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现将《石泉县财政支持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石泉县财政支持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一、退税减税政策

1.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确保6 月底前基本完成已有6个行业集中退还留抵税额,落实7月底前基本完成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新增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2.优化退税办理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落实阶段性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财政支出政策

4.确保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加强财税部门协作,分析研判减税退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积极谋划收入组织,切实加强财政预算收入执行工作,夯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确保二季度财政收入同口径实现正增长。

5.加快预算下达和执行。加快预算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督促指导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和政策效应,资金下达后3个月未实现支出的,将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约谈;6个月未实现支出的,按程序调整使用。

6.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或预计年底难以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7.切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加强库款保障,继续落实库款动态监测机制,强化资金调度,全力保障财政”三保”、留抵退税和重点支出需要。继续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民生政策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强化预算约束力度,对新增的非重点民生、非稳经济增长重点领域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资金预算。

三、专项债券管理政策

8.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建立发行项目清单,对拟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逐一制定推进措施,确保6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加快已发行债券资金拨付,开展专项督查,实行专班推进,倒排工期,提前预警等方式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每周通报支出进度,力争8月底前使用完毕,对8月底前确实无法使用的专项债券资金,将按程序收回。同时制定《石泉县政府专项债券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使用管理。

9.发挥专项债券撬动作用。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符合规定的“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和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10.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加强穿透式监测,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严防债务风险,强化债务动态监测,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强化督考问责,坚决防止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发生。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全面落实新型政银担“4321”合作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总对总”业务模式,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免除(抵押)反担保。小微三农担保项目应纳尽纳作为国担基金、省再担保备案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担保能力,缓解企业融资难。

12.加大对县域重点特色产业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贷业务,为县域“蚕桑、畜牧、蔬菜、中药材、魔芋、富硒”六大农业主导产业提供担保和增信,对符合《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4号)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密集型农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贷额度,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信贷额度,贷款期限最长3年,利率最高5.5%,全力支持我县特色产业发展。

13.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三农”项目,担保费按照1%收取,工业企业担保费按照1%收取,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费按照0.5%收取,以上项目、企业免收评审费和保证金。同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

五、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14.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70%。

15.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对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 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6. 降低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退回。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17.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六、社保援企纾困和保障民生政策

18.扩大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19.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对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的5.5%以内,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人数的20%的参保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参保增长率按80%或90%返还。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

20.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 元的标准顶格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1.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2.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七、保粮食安全政策

23.全力确保粮食安全。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时足额发放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等农资补贴,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落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减少农户因灾经济损失。对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种植大豆玉米复合套种的给予200元/亩的扶持,对扩种大豆的给予150元/亩的扶持,安排100万元用于抓点示范,用于肥料、农机具购置。

八、稳投资支持政策

24.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对当年策划储备的重大投资项目(含专项债券项目),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费,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争取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项目前期费奖励,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加快各级预算内项目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支出进度,促进有效投资。

25.扩大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范围。落实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政策,在前期确定的九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储备范围,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等新增领域项目储备力度,力争常态化储备项目个数和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度申报总数的150%。同时对标对表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建立滚动式推送机制,成熟一批、推送一批,确保步步踏上专项债券发行的节点。

九、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26.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租赁时间到期不租的用户,经双方协商,按照租赁合同酌情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7.落实促进文旅行业恢复发展措施。落实文旅消费券惠民政策,提振行业消费信心,拉动文旅消费,促进市场回暖;加强上级文旅行业纾困帮扶资金争取,有效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奖励资金兑付力度,进一步落实符合《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各类奖励资金。

28.促进农产品外贸发展。在我县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对当年进出口额达到奖补额度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兑现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的优质出口品牌,按标准兑现一次性奖励资金。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规定给予展(摊)位费用补贴。

29.支持“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并建立和规范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的“五上”企业,每户每年奖励1800元。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