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0年2月12日至2月27日期间向石泉县林业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
一、电话反映(联系电话:0915-6312785);
二、邮寄至石泉县林业局(地址:石泉县江南新区,邮政编码725200);
三、通过电子邮箱提交:77518811@qq.com。
社会各界提交建议和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2月12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林安发〔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0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以内(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秸秆、祭祀用火、吸烟、野炊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专业施工队依规就地焚烧枯死松树除外)。
四、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各村(社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四包”责任制,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层层压实防火责任。
五、各单位、各镇、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本通告。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林区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电话:0915-6312785,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期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