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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06-04 至 2020-06-19源自:县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0年6月4日至6月19日期间向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

一、电话反映(联系电话:0915-6312844);

二、邮寄至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桃园路3号,邮政编码725200);

三、通过电子邮箱提交:373817752@qq.com。

社会各界提交建议和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中心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

2020年6月4日


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面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9〕2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石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管按照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和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六条 石泉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县公产中心)是县政府依法设立的特设机构,代表县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七条 县公产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或参与制定监管企业的章程;

(三)依照规定向监管企业委派董事(或股权代表);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五)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革和重组;

(六)制定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对监管企业和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提出奖惩建议和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制度;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县政府决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八)对县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县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九)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审计局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二)向县属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推荐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员,参与负责人业绩考核,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县公产中心委派的公司董事、股权代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派的公司董事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县公产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告县公产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所出资企业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实施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资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投资、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承担法律事务的机构和岗位。法律顾问由企业董事会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对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公产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县公产中心报请县政府批准;

 二)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

(三)企业的重大投资,包括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其中企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县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县公产中心报请县政府批准;

(五)经县政府、县公产中心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县公产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县公产中心委派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事项;

(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县公产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的关联方即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所出资企业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未经县公产中心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章中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照有关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公产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 县公产中心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县公产中心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中省市县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公产中心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县公产中心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县公产经办中心向县公产中心提出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县公产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按规定向县公产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公产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监管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定期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公产中心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县公产中心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行政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十条 县公产中心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县公产中心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接受委托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县公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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