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一男子将厕所直连排水沟 邻居能要求整改吗?

时间:2022-07-13 16:20作者:郭健 张立辉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一起纠缠一年多的相邻权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因纠纷关系紧张的邻居最终握手言和,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张某和王某是多年的街坊邻居,张某家的房子地势较低,当年在修街道建房时,两家的祖辈为了解决排水问题,从街头挖了一条水沟,经过前面四家后院之后再到王家,最后从张某家的厢房通过,然后到张家院子中间拐了90度的弯道才通到街上的公共下水道,但当初说好仅仅作为下水之用,不能作为排泄厕所粪便用途。

2016年,社区对街道进行了改造,把公共下水道进行了扩建,街上各家都把排水沟改为暗道集中排放到下水道中,此前修建的排水沟被弃用。可是到了2020年,王家因新建了一个厕所,为了图方便,王家直接将厕所下水排放到此前废弃的水沟当中,由于通水能力差,加上裸露在外,一时之间,臭气熏天,张某家也成为直接受害者。

不仅如此,此后水沟还被异物堵塞,导致浸水把张家厢房的墙面、地面损毁无法使用。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原则,张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王某私下将厕所下水问题解决了,但一直没有结果。恰巧王某还要实施房屋翻修工程,张某就乘机要求王某进行彻底改造,由于意见不能统一,双方发生口角。

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通知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到场进行处理。经过了解详情,实地查看,结合双方意愿,司法所组织进行了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依然各执一词,王某坚持自己并没有错误,且水沟是老早之前就有了,自己厕所连接水沟并没有问题,不同意改建厕所下水,但承认堵塞是自家造成的,仅同意疏通解决浸泡张家房屋的问题。

面对王某坚持己见的错误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依然耐心的对王某说理说法,并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向王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厕所排放造成水沟堵塞,给张家造成妨害的情形进行耐心说服,逐步提高王某对邻里关系法律法规的认知。最终王某同意改建厕所下水,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就是涉及到排水的问题,但排水分为自然水流和人工排水,从本案水沟的历史成因和事实来看,属于人工排水。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

本案还涉及到环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据此,相邻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遇上相邻权纠纷,能够自行协商当然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到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映,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如果邻居依然顽固不化,可以考虑诉讼手段要求排除妨害索赔损失,相邻权受到侵害,法律是一定会保障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