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第7号 | ||
索引号 | xzfgzbmsqxzrzyj/2022-0012 | 公开目录: | 征收土地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2022〕第7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6-29 09:57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喜河镇洞沟村四组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喜河镇洞沟村四组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目的
拟征土地位于喜河镇洞沟村四组(小地名:姜环沟),拟征收土地面积约5亩,土地权属为洞沟村四组集体土地,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灌木林),征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文件要求,参照区域内征地案例,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6万元/亩(含林木补偿费)。
三、安置方式、途径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为主。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规定执行。村、组集体可以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本次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喜河镇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