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czj/2022-0034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财发〔202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4-20 14:41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102 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安财综〔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石泉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102 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安财综〔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石泉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进一步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县级各部门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规定,坚持规范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四、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县级机关可在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将需要调整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进行调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县财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