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省发改委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陕发改价格〔2022〕155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2-15 08:27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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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1、小学、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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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学 校 |
服务性收费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①伙食费 |
|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②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
|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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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学 校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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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②伙食费 |
|
|||||||
③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
|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2、普通高中 |
||||
(1)事业性收费 |
|
|||||
①学费 |
元/生学期 |
免收 |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
|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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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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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课本费 |
|
按政府定价收取 |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
元/生学年 |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
元/生次 |
11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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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3)服务性收费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①伙食费 |
|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
②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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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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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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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 费 |
元/生学期 |
文科700 理科90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减免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2)代收费 |
|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
元/生次 |
11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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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性收费 |
|
|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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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伙食费 |
|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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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办 学 校 |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国务院 国发〔2015〕67号,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陕政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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