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陕发改价格〔2022〕15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2-15 08:27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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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陕西省2022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1、小学、初中

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服务性收费

 

①住宿费

/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②伙食费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生学期

免收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②住宿费

/生学期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

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生次

110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伙食费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  费

/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减免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住宿费

/生学期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生次

110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伙食费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省物价局、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国务院

国发〔2015〕67号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陕政发〔2018〕2号